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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5日 | 作者:学工处 | 点击量:[]

徐政规〔2010〕10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提高财政补助

(一)从2010年起,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

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从2010年起,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

市区各类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保标准参照大学生标准执行。

(三)从2010年起,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

1.一般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标准维持每人每年140元不变;

2.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纳标准维持每人每年60元不变;

3.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调整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增加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

三、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市内住院同一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市内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及家庭病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保居民在我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附件。

(二)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8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五、生育医疗费用及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

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半年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六、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我市各级居民医保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足额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市人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对虚报参保人数骗取上级补助资金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要严肃追究有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附件: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70

65

60

10000元至50000元

75

70

65

50000元以上

80

75

70

参保居民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础上提高5%。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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