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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徐州高等师范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 作者:学工处 | 点击量:[]

2008年8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①、预科段一、二年级每生每年1500元。

②、专科段为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按照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6%。

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校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由班级、系部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分层评审。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6、学校学工处,依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情况,在系部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200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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